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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2020-05-19 17:21:46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依法及时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小微企业等特殊群体的诉权,使社会弱势群体、小微企业等特殊群体、特殊情况的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得以快速处理和化解,特建立和开通诉讼绿色通道。

二、对进入诉讼绿色通道的案件,实行专门窗口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救助、全程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等原则。

三、进入绿色通道案件的范围: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

1、当事人为年满60周岁的老人,或行动不便的老人;

2、当事人为残疾人的;

3、当事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4、当事人为下岗失业人员的;

5、当事人为农民工的;

6、当事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以及其他生活和经济确有困难的。

7、其他当事人确实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的。

(二)特殊群体的案件:

1、当事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同胞、侨胞的;

2、当事人为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4、其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5、其他当事人情况特殊确需进入诉讼绿色通道的。

(三)特殊情况的案件:

1、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案件;

2、部分涉及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等的案件;

3、其他情况紧急确需优先办理的案件。

(四)小微企业的案件:

1、本规定依据《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按照统计部门的数据,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照各行业对小型企业和微企业的范围界定如下: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和前述规定以外的行业的,参照前款规定化型。

四、立案大厅专门开设“绿色通道”服务窗口,法院网站专门开通“绿色通道”界面,及时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上门立案、预约立案、休息日立案等便捷的立案服务,确实做好诉讼指导、诉讼风险提示、诉讼保全、诉前调解等立案工作,以便特殊群体、特殊情况的案件得到最快、最好、最大范围的处理。

五、立案人员应当根据司法救助的规定,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权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并为其及时办理。

六、对属于诉讼绿色通道的案件,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时要详尽询问有关情况,填写《诉讼绿色通道案件流程表》,并经立案庭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进入绿色通道。

七、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立案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立案庭庭长审核后,先办理有关立案手续,后补交有关材料、补办有关手续。材料不全、手续不齐的应在《诉讼绿色通道案件表》中注明有关情况。

八、对进入诉讼绿色通道的案件,应当在卷宗正面盖有“诉讼绿色通道案件”的特殊标志,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程序中及时交接,并由各阶段负责人认真填写《诉讼绿色通道案件表》,注明有关情况。

九、审判业务庭在接到诉讼绿色通道的案件后,应立即指派具有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并尽快审结。要通过就地开庭、巡回开庭、午间法庭、假日法庭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

十、审理中,法官要通过释明权的行使,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和权利释明。必要时,向党委汇报,与政府协调,争取政府支持。对进入绿色通道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予以审结。

十一、执行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的执行案件,应通过定人、定时限的方式,及时制订执行方案,予以优先执行。坚持执行款“收到就发”的原则,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在执行环节上得到最快兑现,以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防止突发事件。

十二、进入诉讼绿色通道的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相关业务庭要密切配合,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即时移送,即时办理,以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立案部门对当事人就案件进程的查询,负有跟踪监督、及时口头或书面回复的职责。

 

 

附: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绿色通道案件流程表

O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