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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须知

2020-05-19 17:27:08

保全须知

 

保全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财产保全无疑为债权人日后执行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吃了一粒定心丸。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属金钱给付之诉。其次,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再次,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大致相当。最后,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首先,申请行为保全的案件限于金钱以外的请求之诉。其次,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诉讼中有胜诉的可能性。第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害。第五,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也可以在起诉前提出,即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保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