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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7-8月份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2023-12-08 15:46:52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7-8月份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现将文山监狱提请周伟182名罪犯建议减刑、侯志兵等2名罪犯建议假释的意见以公示:

拟定对罪犯侯志兵予以假释

拟定对罪犯夏云保予以假释

拟定对罪犯周伟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吴永房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天奇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志高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陈镜宇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严聪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

拟定对罪犯熊有才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普绍荣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岩依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曾柏堤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梁式港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李增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熊云冲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安连予以减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

拟定对罪犯李九斗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显文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廖仲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杨正银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古正龙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纪丛江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邓保清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荣成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权继波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普永涛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国德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罗廷荣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杨三保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江平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黄贵合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红亮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赵文东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解华予以减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拟定对罪犯赤海呷此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杨伟鑫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杨文泽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熊林友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自清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田余跃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康自辉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顾洪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李正东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定贵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张绍峰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周文刚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刀文科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留松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绍明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孙仕国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文相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陆光才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兴文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莫良清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马发友 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熊发安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马兴明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刘华纪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黄永帅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唐剑忠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自品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安笠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俊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拟定对罪犯岩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倪摇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岩罕勒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陈仙从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王云利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李小二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正飞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尚卫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蒙继波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康绍武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雷文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熊万坤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黎树林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张登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韦思文予以减刑一个月

拟定对罪犯沈江民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熊廷发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殷发波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宋宗生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金贵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赵开有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陈永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盘进香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余兴贵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邵凉明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雷加蒙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候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陶正祥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贵海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志国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吴永林予以减刑一个月

拟定对罪犯叶辉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瞿之松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跃斌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樊朝刚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杨华忠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拟定对罪犯李曼谷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龙志鸿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昌明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朝忠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赵疏运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王其勇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龙朝坤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建康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熊应柄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韩杰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樊明保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潘向敏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位松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代春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陆小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李德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周胡能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雷东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盘金香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郭兴民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永胜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苏超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张后军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王继革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代江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许顺鑫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高成江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陆正波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高李宝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拟定对罪犯黄丰阳予以减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拟定对罪犯李和国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发德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伍绍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杨正德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兴彪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占良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田茂云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黄国壮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杨启锋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耀文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熊亮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顺标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赵敏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黄贵安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维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高飞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曾代辉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陶武泽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明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黄忠勇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姚仁飞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赵元进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李成忠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树刚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张罗坤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廖松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万里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鲁志才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杨斌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杨正林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李方会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廖石柱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刘金洪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兰六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王凡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起状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根正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沈古华予以减刑一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金勇予以减刑一个月

拟定对罪犯卢有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罗勇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永明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鞠庆鹏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潘向洪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权文迪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继学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苏芝胜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明建予以减刑一个月

拟定对罪犯阳涛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唐红林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王忠道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二


附:184份减刑假释建议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