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三年5-6月份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2023-10-11 09:01:12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5-6月份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现将曾天棋等208名罪犯拟定减刑、苏泽拟定假释予以公示:
拟定对罪犯曾天棋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苏泽予以假释
拟定对罪犯张容桔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胡爱雄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白勇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秦林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家洪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罗飞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汪正云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龙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平斌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徐能俊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裴军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胡忠举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徐升金予以减刑一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世雄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陆春华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宋文祥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海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杨顶高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黄凤武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罗军昌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杨正安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十年不变
拟定对罪犯曲木力确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杨兵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秦绍南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家成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李正良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坡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马思忠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树良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岩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邹兴文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赵远方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罗成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孙万兵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谢宗钰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浑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彭乔平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光跃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忠标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付树友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窝学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光猛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金林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田绍方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黄雄师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罗在兴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进宽予以重新裁定减刑十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毕飞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川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马开志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侬昌华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杜世昌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项友才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刘成兵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黄武贵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国洪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保龙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周文辉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增开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代朝飞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郭林波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广雄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马武廷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潘文林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云坤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陈智炫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陶发光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佐龙进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刘明友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周应国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李晗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毛永康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徐永禄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京松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玉永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马开廷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立廷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志伟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武青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琼波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陈峰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洪兵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权文胜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赵茂麒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农光周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祖超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吴安逸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陈万雄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岩应囡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马鹏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进飞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陶光辉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卢启开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刘占云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绍云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万金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吴洪亮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飞彪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曾山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娄超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应超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金龙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项国林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正环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明华予以减刑一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加奇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农远晨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晏显能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廷元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陈昌喜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陈家宏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洪祥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志超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贵能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骆啟富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季富云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陆永贵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甘露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梁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陶伟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应勇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陶元坤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炳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克波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忠祥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胡健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徐正平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传韦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昊坤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陈利元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张怀荣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张玉文予以重新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拟定对罪犯赵龙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扑顺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段彦刚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吴远波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蒋坤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郭杰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秦红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志欢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利祥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鑫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严金飞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秦从建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石宝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卫国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刘东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周良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邓明朗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帮喜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汉成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席加友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潘蕾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陈明江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梁荣富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正林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沈朝跃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代忠云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继帅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杨贵洲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徐海旭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老二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吉五尔黑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王兴国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十年不变
拟定对罪犯李飞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胡会荣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农家贤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绍祥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友华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朝光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旭东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荣卜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倚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自能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马孝元予以减刑一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有志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许洪瑞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顾光全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高雄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钟万福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谭天才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董伟予以减刑九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斌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云龙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常诚予以减刑二个月
拟定对罪犯陶开洪予以减刑三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从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拟定对罪犯陈宁南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刘顺荣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罗青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张正勇予以减刑六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祖录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长能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建杰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杨国亮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成波予以减刑四个月
拟定对罪犯赵华东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何飞予以减刑五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振汶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国文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王德佑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曹正安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李小刚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徐金田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拟定对罪犯刘华冬予以减刑八个月
拟定对罪犯查明斌予以减刑七个月
拟定对罪犯龚远福予以减刑五个月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附:减刑假释建议书(209份).zip